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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4]75

【实施日期】2004/04/29

【颁布单位】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的商业贷款资金;
()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招标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其招标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旅游资源开发等项目;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等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和服务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